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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对所有人公开的方式,权利人导致秘密公开方式

此文章帮助了426人  作者:重庆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业秘密对所有人公开的方式

1、所有人自愿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原本保密的信息公诸于众,就使商业秘密丧失“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例如,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开出版、在展会展出等。

2、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转变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申请专利是以公开内容为条件的。权利人将商业秘密申请专利时,会经过发布公告的程序。一经公告,不论是否最终能够获得专利,均已不能再保持商业秘密。

3、权利人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如果其商业秘密易于从其销售的商品中得出,而所有人又不加限制地销售商品,他人就可能通过观察商品、反向工程等获取该商业秘密,则商业秘密就可能因此而泄露。

4、保密措施不当。例如没有指定保密制度、没有在保密文件上加盖保密印章;没有对重要商业秘密进行物理隔离;没有要求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等等。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消灭情况主要是下列两种:

1、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公开。

2、第三人的合法公开。第三人对其通过独立发现、反向工程所取得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后,其他人同样的商业秘密也归于消灭。

二、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

(一)自愿公之于众;

(二)申请专利并经公告;

(三)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且他人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轻易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产品;

(四)保密措施明显不当。

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

(一)侵权公开;

(二)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后公开。

重庆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负有替用工单位保密的义务,但是对不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负担义务。所谓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熟知并且能给用工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除此以外,用工方不能将一些众所周知的情况拿来作为“商业秘密”,更不能以此为由制约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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