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规定劳动案件的审限
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审限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久审不判。劳动争议案件的审限包括两类: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审限和劳动争议诉讼阶段的审限,其中劳动争议诉讼阶段的审限又包括劳动争议一审和二审的审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的一半审限是四十五日,而案情复杂的,经过延长最长不能超过六十日。
劳动争议一审阶段的审限根据适用的审判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分为普通程序的审限和简易程序的审限。首先,普通程序的审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其次,简易程序的审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劳动争议二审阶段的审限根据是判决的上诉还是裁定的上诉而有所不同,首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审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劳动争议案件需回避的情形
回避,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应当退出该案的审理。根据回避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仲裁员、审判人员等具有回避的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即不参与或退出对案件的审理。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仲裁员、审判人员等回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