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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的期限,工伤索赔中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

此文章帮助了51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伤索赔的期限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索赔中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

举证责任,就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主张一定事实,该方当事人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工伤索赔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诉讼中劳动者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在工伤事故索赔中,为了切实充分地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除《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当然,工伤职工也不是绝对免除举证责任的。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工伤职工要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另外,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对经办机构核定的保险待遇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相对来说就会小一些。但这并不是说劳动者就不必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提交了。恰恰相反,要充分保护自己时合法权益。劳动者就必须要善保留证据、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有关费用的,如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则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受工伤后治疗期间,劳动者并不被解雇,应当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其待遇按照原来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但是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特别严重的,可以适当延长。用工方无故不发放该项赔偿时,劳动者应积极主张。除此之外,交通食宿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都属于工伤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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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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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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