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不同的诉讼性质和对象,我国法律法规对举证责任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一般由控告犯罪的原告或者检察官和法官承担,被告人一般不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则分别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可见,源于民事诉讼法的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根据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举证既是双方当事的人权利,更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所以,双方当事人在举证责任的关系上,一方面体现为双方同时享有着权利和共同承担着义务,另一方面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双方之间责任大小轻重。
这里所指责任大小轻重,并不排斥双方之间在举证责任上的法律平等性。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既包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又包括二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所承担举证责任的区别性。劳动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对违约人提出申诉,起诉人应当也能够对违约行为提出证据。所以,劳动争议处理与民事诉讼法一样,始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事实由谁来证明,谁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则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举证的内容
举证内容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举证内容的要求是举证责任的具体化,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因此,对举证内容的要求,就成为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判断案件是非曲直、准确裁决的重要依据。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一般都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必须对双方举证内容的具体要求上,略有区别和侧重。否则,势必造成某一方(特别是劳动者一方)举证内容上的困难,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为此,应当针对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特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行政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明。它包括:劳动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事实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权利、义务发生劳动争议的事实证据;用人单位具体行政处分行为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
──用人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这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变更、续订、履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申诉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供劳动合同书和对方违约事实证据等。
──用人单位因处罚违纪职工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一方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一方主要是根据自己的主张和本人的行为事实,来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除了自己的申辩外,也包括所有证据和提供证据的法律法规文件。
分清应当承担劳动争议处理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仅有利于合法、及时、公正、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而且简化了劳动仲裁机关的取证过程,提高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