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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此文章帮助了125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于1988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岗位是销售经理,月工资为10000元,2008年之前单位对销售部门没有明确的考核办法,2008年开始单位改制,为了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制定了一套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但,张某在2008年工作期间一直无法达成指标的70%,公司认为张某无法胜任销售经理,就将其调整到其他部门,工资不变,但是张某消极怠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2009年4月30日,公司就向张某发出了不能胜任解除通知,但只同意支付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张某不服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月工资10000元和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公司出具了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及张某2008年严重无法达成指标的记录,调岗通知,和张某消极怠工不配合工作的相关证据。张某对公司的相关证据都予以认可。只是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提出异议。公司对经济补偿金也无法提出计算标准和依据。

仲裁认为既然张某对公司提供的不能胜任的相关证据予以认可,认为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但是经济补偿金计算有误。

最多的仲裁裁决是: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134,814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就本案涉及两个问题,(1)张某工作年限有21.5年,但是协商解除在2008年之前有12个月赔偿月份的限制;(2)由于张某的工资高于2008年上海市月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又有一个三倍封顶的限制。所以应该分段计算:

A、2008年之前经济补偿金数额:12个月×10000元=12万元;

B、 2008年之后经济补偿金数额: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因此,经济补偿金总额=12万+1.4814万=13.4814万元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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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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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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