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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168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员工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林某于2006年4月进入某保险公司上班,担任行政管理工作,月薪1万余元,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9月30日止,2009年5月18日保险公司发给林某一份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2009年6月18日办理交接手续,工资发放至6月18日,保险缴至6月。林某不服,委托律师于8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撤销解除通知;2、恢复劳动关系,支付解除之日至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3、依法缴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社保。

庭审纪实: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庭审中被申请人称,2008年12月安排申请人落实一项保监会×××号文件的工作,即向保监会提交自查报告并主动跟踪反馈意见,保监会2009年2月将审核意见传真至被申请人办公地,该传真机在被申请人办公地内由4个部门共用。但申请人延误至2009年4月才上报,申请人作为办理该事件的负责人,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被申请人根据有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解除事由和依据提供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一,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落实保监会×××号文件的工作系申请人的工作职责;第二,被申请人客观上办公环境的不便造成该审核意见未及时上报,由此造成的延误后果亦不能完全归责于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严重失职,但未进一步提供因申请人严重失职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综上,被申请人的解除决定缺乏依据,解除行为不合法。仲裁结果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照申请人月工资1万余元支付申请人2009年8月15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

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7月至10月社保。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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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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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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