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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是什么,工伤伤残待遇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3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伤医疗待遇是什么

1、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所需要的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全部由单位行政负担。住院期间按规定标准开支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1/3,单位负担2/3。医疗时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一般应在本单位诊疗所、职工医院或指定医院治疗;无法治疗时,所在单位行政应转送其他医院或外地治疗。职工经批准到外地治疗,仍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就医路费由单位报销。由于医院床位限制,不能及时住院时,所需食宿费用可按因公出差标准由单位报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此项费用,可以按照企业单位的规定由单位报销。

3、职工患职业病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诊断和定期复查,需要转院诊疗的,要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复查所需费用,全部由单位报销。

4、职工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终结时止。

二、工伤伤残待遇有哪些

1、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办法实行退体制度。其中,全残、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全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并加发一定的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原标准工资降低时,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其中降低11~20%者补助10%;降低21~0%者补助20%;降低30%以上者补助30%。在后来实际执行中,一般不降低工资,如果工伤职工调做轻便工作后未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

因工残废补助金不能由于本人技术提高、工资晋级而冲减,调动工作后,调入单位应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继续发给。企业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单位的,原单位应该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补助。

3、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正式工的;或在全民企、事业单位及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

工、合同制职工,其原领的伤残保健金(即在职残废金)在其工作或享受退休待遇期间,仍由民政部门继续发给。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予

疗,不应采取医疗费包干的办法。他们在治疗期间的工资(离退休费)发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治期间的待遇处理。

4、学徒工因工负伤待遇同固定工待遇相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

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办理。

5、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绩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该农民原标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标准,按月发给活费,直至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给,直至死亡;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各地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部委有关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又制定出一些地区因工伤残待遇的具体规定。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依法应当继续享受工资发放,所在单位不能不发或者少发。职工负工伤,一般来说,单位会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治疗费用,但是对其他如交通费、工资就不会发放。其实这种行为非常不合理,虽然依工伤性质不同,工资发放有差别,但是职工所在单位不能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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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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