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奖金
苏某于2005年11月7日至投资公司处工作,担任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年薪为税后人民币50万元。朱某于2006年10月1日至投资公司处工作,担任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年薪为税后人民币40万元。投资公司与苏某和朱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如果因为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劳动者有权按当年税后工资的一倍要求赔偿。2006年8月23日双方签订过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承诺根据不同情况对苏某、朱某及其领导的团队予以奖励。
2007年10月15日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单方解除了上述二人职务。苏某和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和奖励金400余万元。
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本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依法确认了苏某、朱某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其签署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公司由于其自身原因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判决某投资公司依协议约定支付苏某、朱某赔偿金、违约金、奖励金4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