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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争议怎么解决,支付加班费要什么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加班工资争议

2011年7月18日,林某进入上海某公司(下称“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18日至2012年6月17日止,约定林某月薪人民币加美元折算合计约RMB50000元,另约定了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出差报销费等,并且签收了公司的《员工手册》。2012年6月17日,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12年6月25日,林某却突然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11年6月18日至2012年6月17日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27万元。

支付加班费要什么条件

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存在加班事实;

2、未支付加班费;

3、未存在抵消加班的调休或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法律意义上的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加班”行为,一般是指单位要求或单位安排的。只有如此性质的“加班”行为才能依据《劳动法》44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加班需报批,并在考勤记录表上记录“加班”字样作为最后核发加班费的依据。林某作为总经理,也已签收《员工手册》,标明其知晓加班的规定及程序要求,并且在其自己确认审核后签名的考勤记录表也从未记录过林某自己的“加班”行为,这表明林某默认自己未有过加班。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林某在庭审中提供了自己制作的加班统计,下班时间后收到的邮件,及其秘书出庭作证。庭审中公司方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都不予认可,而林某作为劳动者,没有能够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也不能证明其签字的考勤不成立,综上,仲裁庭认定林某没有尽到应有的加班费举证责任,需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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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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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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