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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社保怎么办,法院判决应按约定工资缴纳社保

此文章帮助了114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司不交社保怎么办

某公司同王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间为七个月,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并约定每月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合计3000元。在三个月的工作试用期间,公司每个月给王先生发2500元,从第四个月开始,每个月发3000元。合同期满后,王先生同公司终结劳动关系,他发现公司是按缴费基数2000元的标准为他缴付前六个月的社保金,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缴费基数3000元的标准为他补缴社保金2793.60元,这一要求获得了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该公司不服该仲裁决定,诉请法院要求按缴费基数2500元的标准为王先生补缴前六个月期间少缴的社保金。

王先生辩称,双方没有约定过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根据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间工资均为3000元,所以公司应按缴费基数3,000元支付他社保金,故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

法院判决应按约定工资缴纳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不满一年,但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不符合有关规定,故试用期应为一个月;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工资,仅明确了王先生每月的基本工资700元、岗位津贴2300元;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聘人员关于试用期工资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合意形成,故公司主张前六个月应按缴费基数2500元为王先生缴纳社保金的理由,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应为王先生补缴前六个月少缴的社保金2793.60元,其中个人应负担部分640.20元由王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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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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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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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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