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程序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提起工伤认定,那劳动者只能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委员会提起工伤认定了。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后,工伤认定委员会有权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在工伤认定委员会受理后,其应当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假如做出了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那么恭喜您,因为您已通过工伤赔偿案件中最重要的一步;如果没有予以认定,也不要灰心,您还有机会。要记住,从送达给您第二天算起,您可以向工伤认定委员会所在人民政府或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伤残劳动者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包括配置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1)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a、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b、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护理系数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国家工伤保险机构对因工致残被劳动能力鉴定为1级至10级的工伤职工,补偿其因工受伤所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而按照其工资(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的补偿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元/月)×月数(一级伤残24个月/二级伤残22个月/三级伤残20个月/四级伤残18个月/五级伤残16个月/六级伤残14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10个月/九级伤残8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a、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b、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元/月)×伤残等级系数
a、1-4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系数为: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
b、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等级系数为:五级70%,六级60%。
c、7-10级伤残不享受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1-4级伤残)或者用人单位(5-6级伤残)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