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保护的权利。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且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另外,如果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
劳动争议作为一种具有人身性又具财产性的案件,未了减小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全权利的障碍,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采用不收费或者少收费的模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果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话需要10元的诉讼费,而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诉讼费减半收取,即只需要交纳5元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