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法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禁止,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实践中,应严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法定竞业禁止作出认定。具体的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依法律规定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对人,一般为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于其他员工,应否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各国在立法上存在着差异。例如,意大利法律规定,雇员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从事与雇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与雇主管理或者生产方法的信息,不得以使雇主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但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对于一般员工不能成为法定竞业禁止的业务主体。
(二)竞业禁止的标的是特定的,是与义务人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并非所有业务。主要包括: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从事与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不得向公司转让自己的产品或其它财产,也不得受让公司的产品或其它财产;不得从事其它与公司竞争的行为。
(三)竞业禁止的时间是固定的,为义务人任职期间。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人在任职期间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对义务人离职后应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法律未明示禁止。根据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在目前情况下,对义务人离职后的竞业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要限制其竞业行为,只能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竞业义务。
二、法定竞业禁止的内容有哪些
法定竞业禁止的内容是指义务主体所负担义务的范围,即不得经营哪些业务。义务主体在任职期间禁止经营的业务是:
(一)不得自营与所任职企业相同、类似的营业。 自营即为自己经营,包括为自己独资或参股的企业经营。因为董事、经理、合伙人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拥有管理公司或企业事务的权利,整个企业的决策、业务的执行均依赖于他们的敬业、尽责的工作,他们应当忠心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而且,由于职务的关系,他们直接掌管或知悉本公司商业秘密。因此,如果允许他们自行从事同类营业,将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利,或利用因其职权获得的商业秘密来与公司进行竞争,以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这当然为法所不许。
(二)不得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相同、类似的营业。 为他人经营,是指为自己不是出资者但却从中获取经营报酬的企业经营。为自身利益经营,法律要禁止,为他人利益,法律也仍然禁止,道理还是可能损及企业利益,有违其对任职企业所负忠实义务。 这里,最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相同或类似的营业”,即如何确定义务主体所兼职的相关企业与所任职企业的营业相同或类似?按笔者的理解,所谓的“相同或类似的营业”,应是指该企业营业执照上所载的营业范围,并包括其已经着手筹划或者暂时停顿的业务。如果相关企业从事的经营与任职企业的营业范围上的业务,或已经着手筹划或者暂时停顿的业务相同或类似,就足以认定。 另外,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法律还规定了不得兼任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不得兼职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上述人员在职期间把自己的所有时间、精力贡献于公司。
(三)义务的法定性,即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没有当事人的竞业禁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