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当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能力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导致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的鉴别和评定。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或非因工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劳动能力鉴定也可以叫做劳动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是根据评残标准,运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病伤后医疗康复程序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制度。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鉴定的范围主要是:职工因工负伤致残达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上的,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因工负伤和因病、非因工负伤,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求退休或退职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包括哪些方面
(1)劳动鉴定受理-由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所在企业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并向基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
(2)进行劳动鉴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专家对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进行鉴定,作出最初伤残等级鉴定。
(3))劳动鉴定复核-经专家鉴定,签署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后,上报劳动鉴定委员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集体审核,写出书面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并通知申请鉴定职工;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后,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