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用信与录用通知书有什么区别
1、录用信是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发出的一份有关录用信息的信函。在该函件中,用人单位一般会把工作的时间、地点、薪酬等与职位相关的信息向劳动者阐明。劳动者在收到信函后,如果同意录用,则要将自己签订的信函及时递交到用人单位手中。它近似于要约与承诺。因此,录用信一般受民法、合同法的调整。而此时,并未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故而,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2、高校三方就业协议是由用人单位、毕业生和学校三方共同签订的,并交学校备案。其内容是由学校拟订的,具体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共同协商。其性质是合同,而且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签订了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就有接收毕业生的义务;大学生就有报到的义务。就业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旦有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也有利于用人单位。
二、录用信有哪些作用
1、用人单位不可以任意撤回录用信。
录用信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均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撤回已经发出的录用信。
2、签订录用信后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表示反悔,各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录用信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反悔,则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如果在违约信中有明确规定,那么就按照规定来;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