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力残疾的判断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一)视力残疾的分类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视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一)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3卡,则改用0、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1卡,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查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06(0、1----0、02*2),属一级低视力。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
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被检眼与视力表距离(米)
视力=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