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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包括什么,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72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无效劳动合同包括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见的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6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已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建立时起双方劳动合同签订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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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务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劳动者与用工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与双方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若没有签劳动合同,用工方固然会负赔偿责任,但员工对开始劳务的时间和应有待遇也难以证明。因此,当以劳动合同进行约定说明,方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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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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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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