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劳动合同包括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见的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6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已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建立时起双方劳动合同签订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