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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工资怎么算,员工离职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694人  作者:宁波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离职工资怎么算

贾先生原系北京某科技公司职工,2008年6月离职,单位未支付贾先生6月份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曾约定,“贾先生单方辞职,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需赔偿违约金2千元到5万元。”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条款无效,判决公司支付未发给贾先生的工资600余元,并返还贾先生的正装费400元。

贾先生原系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6月24日,贾先生自动离职。但科技公司一直未支付贾先生6月份工资,公司还因工作需要为其配发西装一套,并收取服装费400元,贾先生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其6月份工资600余元和服装费400元。

科技公司辩称,2008年6月24日,贾先生在没有任何交接的情况下自动离职,且未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辞职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劳动合同中12条约定,“乙方(贾先生)的单方辞职违约,对甲方(科技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赔偿违约金贰千元——伍万元人民币,具体违约金额由甲方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自行定制”。贾先生应按该条规定支付赔偿违约金。 关于400元的服装费,是贾先生作为技术支持应着正装,但其没有,公司花了800元购买,并与其约定在工资中扣除。不同意贾先生的诉讼请求。

员工离职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哪些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与贾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2条约定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科技公司应当支付贾先生2008年6月1日至6月24日工资600余元。科技公司因工作需要为贾先生购置的服装,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之一,并非贾先生个人需求,故其收取的服装费400元应予返还。据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未发贾先生的工资600余元,且返还服装费4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宁波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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