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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服务期?

此文章帮助了41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劳动合同如何约定

2004年,李某看到某大型外企上海分公司发布的招聘管理见习生的信息,且为受聘者提供将近两年的海外发展机会。李某去应聘,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11月,公司派李某赴香港分公司培训,公司向李某签发“海外培训概要———谅解书”一份,明确海外培训期间李某将被纳入香港分公司的本地薪资册中,总年薪为40280港币;完成海外培训后,李某需为公司继续工作3年;如果无法完成3年的服务要求,将需要根据服务时间偿还一定比例的海外培训费用。李某于次日在该函件上签名,同意公司在函件中所列出的条款。

2006年11月,李某完成培训,次日,公司向李某签发建议函一份,主要内容为:“当您于2006年11月13日完成在香港的海外培训后,您将被调回上海分公司,担任产品和资金部门的产品经理;工资将被调整至每月人民币17000元;您必须在我公司工作至少3年。”

李某回国后在公司工作了一年,于2007年11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李某返还海外培训费用,但李某不予理睬,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返还培训费人民币165470元。

仲裁时,李某辩称,其是看到广告去应聘的,去香港是工作签证,到香港后一直独立工作,没有受到任何培训。公司认为,广告上明确两年的海外任务是系统培训,因为办理工作签证较便利,且这样处理可在香港办信用卡,便于其生活,办理工作签证与进行培训是没有矛盾的。且李某事前是知道的,培训费用在协议中也是明确列出的。

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服务期

首先,争议的焦点必须予以明确。争议焦点定性的不同直接决定着李某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属于培训?这是决定李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在案例中,员工认为存在工作签证的事实,所以其在境外是处于工作状态。而公司认为既然双方签订了具有培训性质的协议,所以李某在境外期间是处于培训状态。

其实,不管工作签证还是双方所签订的协议都是表面的东西,判断李某到底有没有受到培训,要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要看双方有没有对培训达成合意,同时要看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

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具有培训性质的协议,以及李某在境外表面是工作、实质在接受管理培训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李某在境外期间处于培训的状态。双方约定的2年服务期是合法有效的。现李某在服务期到期之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产生培训争议的直接原因是用人单位没有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企业在具体的操作上存在漏洞。这就要求企业做好相关的工作,明确协议培训的性质和培训的方式,即在岗培训,同时做好收集相关证据的工作。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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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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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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