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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订立劳动合同有什么义务,劳动者如何维权?

此文章帮助了45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企业不订立劳动合同有什么义务

余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7月到某食品加工厂工作,该单位安排其在包装车间工作,每月工资850元,但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自余某到该单位以来,单位未为余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02年1月,因单位经营亏损,需裁减员工,遂口头通知余某次日来结清工资,此后不用再来上班。余某对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但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缴纳在厂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告诉余某,余某是临时工,没有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单位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余某认为单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裁决由单位支付给余某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为余某补缴社会保险费。

企业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某食品加工厂不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正当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某食品厂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二、单位虽未与余某订立劳动合同,但余某已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也按时支付了工资,他们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进行赔偿。三、根据劳部发[1996)181号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等规定,某食品加工厂应为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上可见,虽然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要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企业不能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手段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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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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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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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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