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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旧伤复发怎么办,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文章帮助了62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复员军人旧伤复发怎么办

王某是部队复员军人,现在一家银行工作。王某在 1976年服兵役期间参加地方建设工程扭伤右膝部半月板,切除后,关节强直。王某复员到银行工作后旧伤复发,于2001年12月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

2002年2月起,王某住院进行治疗,没有上班,银行按照王某基本工资的标准向他支付了工资。2002年7月,王某治疗结束,回到单位上班。2002年11月王某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七级。鉴定结束后,王某向银行提供了2002年2至7月的诊断证明,并多次要求银行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的差额部分,但是银行以王某在到银行工作前就已负伤,王某的工伤与银行无关为由,拒绝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的差额部分。2003年1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银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差额。

裁决该银行按王某旧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补足工伤津贴的差额;对于王某提出的要求银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申诉请求没有予以支持。

复员军人旧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工负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复员军人旧伤复发而引起的工伤,应当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1至4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5至10级工伤职工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王某属于复员后因旧伤复发并被认定为工伤,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他应当享受。银行未按王某旧伤复发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工伤津贴,违反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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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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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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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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