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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工伤协议效力如何,工伤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53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私下签订工伤协议效力如何

临沭县朱仓乡村民袁某在某公司供料岗位工作。2009年12月26日,袁某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31日,该公司与袁某的父母私下达成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某父母10万元的赔偿金,以后双方不再追究。事后,由于肇事司机无民事赔偿能力,袁某父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袁某被确认为因工死亡,该公司需向袁某父母支付赔偿金。但该公司以双方事前已就工伤赔付问题达成协议为由,拒绝再向袁某父母支付赔偿金。袁某父母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

私下签订工伤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协议必须遵循公平、合法性原则协商订立,显失公平的协议自订立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袁某的父母在与该公司协商处理工伤善后事宜中,虽与该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其所获赔付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政策中规定的标准。袁某的父母有权提出申诉,并要求该公司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第3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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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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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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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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