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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吗,公司应否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42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职工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吗,公司应否赔偿

职工田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单位支付了医疗费后,就不再支付其他工伤待遇。近日,法院依法判决,终于为田某讨回了公道。

田某自2006年10月起到鄄城某纺织公司工作。2010年2月27日,田某的左手在工作中被机器严重挤伤。事后,田某住院治疗32天,被诊断为左手挤压离断伤,左手拇指毁损伤。2010年4月28日,鄄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某为工伤。2010年12月17日,经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田某为5级伤残。事后,田某要求纺织公司支付工伤待遇,遭到拒绝后,诉至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后,纺织公司不服,于2011年3月29日诉至鄄城县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职工各项赔偿

法院认为,田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被机器严重挤伤,被认定为伤残5级,现田某要求与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纺织公司未表示异议,予以支持;根据《劳动法》第36条、第64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级伤残的,应当享受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田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71元,故田某的本人工资按菏泽市职工平均工资1605元的60%计算,即96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63元18=17334元。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事业处支付给缴费单位,故田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纺织公司直接支付。田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2100(1605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6175(160535)元。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田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故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5778(9636)元。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纺织公司与田某的劳动合同;纺织公司支付田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3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1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7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852元,共计115239元。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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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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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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