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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合同的特点,哪些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此文章帮助了38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非全日制合同的特点

受当事人委托,正式对京城一家都市报报社提起劳动仲裁,目前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本案,并确定该案在2011年4月6日第一次开庭。

案情如下:2010年6月18日,委托人与该报社协商一致,聘请委托人在该报社处担任该报社《**时讯》的记者,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后,该报社与我们的当事人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们的当事人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但事实上,在用工期间,该报社要求我们的当事人按时到岗工作,随时接受该报社指派的采访任务,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自2010年6月18日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该报社一直按照月结拖后一个月的全日制用工方式支付固定工资,且存在拖欠工资和少发工资现象。2011年1月19日,该报社单方面要求解除与我们的当事人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且不同意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义务。

哪些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以小时计酬为主;

2、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3、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

根据我们的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看,该报社与我们的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不具备以上任一非全日制用工的要素,属于典型的以非全日制用工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基于以上事实和理解,我们接受了当事人委托,协助她维护其劳动权利,要求撤销该报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用工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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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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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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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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