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两种情形:
(一)在当事人双方均无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经合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无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征得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同意后,解除合同。
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除了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凡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关系结束时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全部缴足。
(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三)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二年以上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