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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需支付加付补偿金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31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需支付加付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2、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经济性裁员要对劳动者作出经济性补偿,但是依法应当给与的补偿却被企业大加克扣。依据我国劳动部作出的经济补偿办法,应当是企业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公司以经营不善或者财务不佳为由不作此赔偿的,就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对此要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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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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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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