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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裁决,如何区分仲裁裁决与仲裁决定?

此文章帮助了58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如何区分仲裁裁决与仲裁决定

(一)形式不同。

从《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们只能理解为仲裁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从《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这四个条文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理解为仲裁决定除了以书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头作出。如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这个“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的决定”就不一定需要以书面形式——仲裁决定书作出,仲裁庭可以“口头形式”作出。

(二)适用的范围与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仲裁裁决是适用解决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的手段,仲裁决定是解决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手段。二者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性质上泾渭分明,互不搭界。

(三)作出的主体有所不同。

仲裁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当然裁决书是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发出的文书,但裁决书这个书面文件所载明的裁决事项都是仲裁庭作出的。仲裁决定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情形。

(四)二者的确定性不同。

仲裁裁决是确定的、是不可更改的、是不可商量的,所以我们讲终局性是仲裁裁决的本质特征之一。仲裁决定则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是可以商量的,在最终裁决时,仲裁庭充分注意到了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后作出的最终裁决可能将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仲裁决定的内容有所改变。

(五)二者的监督机制不一样。

《仲裁法》第58条和第63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审判机关对仲裁机构的监督是通过仲裁裁决作为切入点,以确认仲裁条款(协议)无效,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三个手段来实施的。它是审判监督,是属于外部的监督机制。审判机关不可以,也不可能对仲裁决定施加影响,进行监督。 综以上诸点,仲裁裁决与仲裁决定,在形式上仲裁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决定除了书面形式外,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在适用范围上,仲裁裁决只适用解决实体性的问题。仲裁决定适用解决程序性问题;在作出的主体上,仲裁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决定除了由仲裁庭作出外,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则由仲裁委员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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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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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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