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许多人认为这是“不服工伤认定应复议前置”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对“不服工伤认定应复议前置”的理解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不利于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九)“诉讼和仲裁制度”中规定,复议及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制定法律决定。也就是说,涉及公民的救济权,应属于诉讼范畴,如何予以规范,只能制订法律予以规范。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复议前置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复议前置予以了明确规定,而这条规定中并不涉及不服工伤认定。由于复议前置应是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我们当然可以认为“不服工伤认定”并不需要复议前置。
由于工伤认定直接涉及到能否及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从现在的工伤认定程序、复议程序、再到诉讼程序,如果要经过这三个过程,再快也要超过半年时间,这不利于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仔细分析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应当。事实上,国务院在制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对此问题出现了疏忽。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制订《工伤认定办法》已经进行了明确,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办
在实际工作中,离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聘用后在工作中受伤的案件日渐增多,矛盾日益突出。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发生伤残(亡)事故是否纳入工伤行政认定呢?这一问题,已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法院系统之间引起了广泛争论。
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遭受事故伤害的,有其它救济渠道而不采用工伤认定。
公民离退休后再接受聘用,此时提供的劳动应属于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或者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离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遭受事故伤害的,聘用协议有约定的,应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而不应纳入工伤行政确认范围。正是基于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渠道解决。我们认为这是较为妥当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