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进行企业员工工伤认定
(1)申请条件:
①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②伤(亡)者是已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③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
①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
②受伤害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须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
(3)提供的材料:
①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表一,在工伤保险部门领取)。
②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③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④职工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⑤职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⑥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⑦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⑧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⑨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
⑩其它材料,见社保机构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4)办事程序:
①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以下简称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工伤保险收文回执》(表二),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告知书》(表三)。
②材料收齐后,如申请人为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表四)核对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保险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如有证据(如邮寄回执或送达回执、录音、相片等)显示用人单位已收到工伤保险部门要求其举证的通知,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或举证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根据伤者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
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工伤保险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工伤保险受理告知书》(见表五);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表六)。
④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出具《工伤认定书》(表七)和《工伤职工医疗期告知书》(表八)并于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到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送达时可要求伤者、用人单位直接在认定书上签收或在《工伤保险文书送达回执》(表九)上签收。也可根据需要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
二、企业员工工伤医疗怎么进行
(1)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工作保险的约定医疗单位医治。如属情况危急的,可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伤情稳定后应转到工作保险约定医疗单位医治;
(2)工伤认定工作完成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工作完成后,对认定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开出《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表十)和《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表十一),通知工伤约定医疗单位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3)工伤医疗期间,约定医疗单位根据伤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含使用一次性的特殊医用材料)时,需填报《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单》(表十三),经工伤保险部门核准后才能进行或使用(急诊抢救可先进行或使用,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核准手续)。否则相关医疗费用不能记帐偿付或报销。
(4)约定医疗单位根据伤情认为需要转往外地的上级医院医治时,需由市级约定医疗单位或专科医院填报《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表十四),经工伤保险部门核准后才能办理。
(5)经工伤保险部门通知在约定医疗单位记帐住院治疗的伤者医疗终结出院后,约定医疗单位应及时按工伤保险部门分别填报《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月报表》(表十五),附上相应伤者或用人单位签字确认的《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表十一)、工伤保险部门核准的有关核准单及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分别前往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偿付有关工伤医疗费。
(6)工伤职工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按相应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有关规章执行。工伤医疗期内,工伤职工可根据伤情的需要前往约定医疗单位诊治;如医疗期已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到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申请办理工伤医疗期延期申请手续。
(7)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或当地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领取鉴定通知表,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程度(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
(8)其它注意事项:
①员工在工伤医疗终结后30日内,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领取鉴定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程度(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②未参保员工领取鉴定结论后30日内,如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补偿待遇标准发生争议,可持工伤认定书、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工伤医疗费单据和原始病历、受伤前月工资表等材料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
③因工伤残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工伤保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