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工伤的主体有哪些
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认定主体。
工伤认定是一种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才具有这一行政职能,对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有专门规定,因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认定主体。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认定。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定业务,但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作出认定决定,其法律后果仍然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
3、企业可以处理轻微工伤事故。
对责任明确无争议,伤情轻微的工伤事故,当事人双方能确认的,企业可以直接按因工负伤性质,给予相应待遇。
二、认定工伤的流程是什么
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中,时常发现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情形,对于未经工伤认定,且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工伤有争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不能作出工伤赔偿的裁决,法院也不能作出工伤赔偿的判决。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在仲裁前置程序中,应中止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在诉讼中,应以当事人未经工伤认定程序,且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对于工伤待遇的项目与数额有着重要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