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迫职工签违法合同
小陈通过亲戚介绍来到外地打工,亲戚电话里说,这个地方活儿也不重,工资很高。可是到了那个公司后,发现情形并不是这样,这个单位是个煤矿,由于安全设施不齐全,经常发生工伤事故,而且每天要干十几个小时的活儿。小陈不愿意干,矿里就派了几个年轻人将小陈控制起来,不让他与外界联系,不让他出门。由于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小陈在其他工人干活时偷了一名工人的200元钱,此事被工头发现后,工头说,如果小陈留下来干活,可以在其工资里扣款归还失窃的工人,如果一定要走,就把他送到公安局。小陈害怕送到公安局处理,就与矿里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还约定,消小陈的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如果3年内小陈中途离开的,剩余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对于案例中的情况,小陈与矿上签订的合同表面上看是小陈“自愿”签订三年,实际上是受到了胁迫,害怕自己被送到公安机关处罚而被迫签订的;并且合同里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工资也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相悖,工资必须以货币方式按月支付;对于小陈提前离开而把剩余工资作为违约金处理也是违法的,违约金是有适用前提的,违反合同期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违约金的特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