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合格被辞退
叶某是杭州某公司职工,2002年9月被公司根据该公司《岗位考核管理规定》中的末位淘汰条款而被末位淘汰。末位淘汰条款的具体内容是:由公司人事部门组织考核,每月按照一定程序对所有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分数排在最后两名的员工被淘汰,由公司予以辞退并办理辞退手续。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的这一规定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奠定了依据。但也就是这条,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了设定和约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制定,二是必须公示。
所谓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以及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政策。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相抵触则无效。
本案中,该公司的《岗位考核管理规定》中有关末位淘汰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叶某以此提起劳动争议,该公司是要败诉的。因为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企业不可以单方随便决定。“末位淘汰”可以用在诸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务的降低、撤消上,干部职务的升降、撤消均是由单位单方就可以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