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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为职工办社保,申诉超过期限公司仍须缴社保费

此文章帮助了37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司不为职工办社保

2004年8月11日,汪先生与这家建筑装潢公司签订试用期合约,接受汪为公司员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过后,如继续聘用则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缴纳“三金”。之后,汪被这家建筑装潢公司录用,但双方却没有签订合同。2004年12月,汪要求该公司为他缴纳社保费未果,汪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至今年3月5日。离开该建筑装潢公司后,汪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仲裁,获支持由该建筑装潢公司为他补缴2004年9月至2006年2月的社保费12960元(其中包括代扣代缴汪应缴纳的社保费2970元)。

该建筑装潢公司则对仲裁提出了异议,称汪的请求已超过了60天时效,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不为汪缴纳2004年9月至2006年2月的社保费。

申诉超过期限公司仍须缴社保费

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汪陈述他于2004年12月便知道了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费,从这时起双方的劳动争议已经发生。那么,作为汪就应该在此后的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而事实上汪直至2006年4月27日才提出劳动仲裁,显然已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期限,丧失了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胜诉权。但法院以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并不因时效而消灭,这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特别硬性规定的保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这家建筑装潢公司的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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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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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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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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