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食品厂上班,做销售员,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是从2010年11月30日到2012年11越29日。在2011年1月的时候我就修过产假,今年6月的时候,我发现我已经怀孕2个月了,但是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已经修过产假和哺乳期假,又怀孕了,不能在休假。请问我怀二胎能被公司辞退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
劳动合同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同时又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经济上的不对等,用人单位强势,而劳动者弱势,所以现行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措施。
联系到本案,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甫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依据本案认定的资料,原告在怀孕之际,不会主动离职,因为这对保护权利人很不利。
该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以您怀孕为由辞退您,是不合法的,您可以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务关系。
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