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自2010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9日止。合同中约定:工种为车床工,月工资底薪1800元+提成,每天工作8小时。同时,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在报名时向公司交纳押金2000元。2012年4月17日,我因家庭原因提前1个月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了李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工作交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当我拿着押金条到公司领取押金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公司规定,凡劳动合同未到期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所交押金一律不予退还。我对此规定疑惑不解,认为在工作期间自己已经尽到本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然后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未给公司造成一点经济损失,为何公司要扣掉我的押金呢?公司可以取押金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公司收取押金的问题。
公司收取押金,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公司应该退还押金2000元。您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对公司进行处罚,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