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是外地某汽车4S店客服部员工,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在2012年11月底到期。但就在合同到期的前一天,我朋友发现自己已有2个月身孕了。于是她第一时间打电话通知单位。哪知道单位不买账,声称终止合同通知发出时已经生效,那时我朋友事先没有提出来就不算。朋友多次找单位协商都没有谈拢。请问朋友能不能恢复劳动关系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解除合同后才知道怀孕能不能恢复劳动关系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延续到“三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但如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办理了退工手续后才发现怀孕了,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也有不同意见,但确有支持职工请求的司法判例。
一种意见认为,当时劳动者同意终止合同是一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被撤销,劳动合同至少应顺延至“三期”期满。
根据您的情况,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尽量以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