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5月到某纺织品公司工作。2012年11月,我提出辞职。工作期间,纺织品公司未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卢某休带薪年休假。2012年11月20日,我离开单位办交接手续后,双方因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公司说年假不申请就不享有年假,我可以要求纺织品公司给付我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25元,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吗,不申请就不能销售带薪年假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休假纠纷的问题。
薪年休假是国家规定的职工法定休假制度。
如果单位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该依照规定给予职工百分之三百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
但是,如果职工没有主动申请休假,单位能否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年休假待遇呢?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应尽的义务。
国务院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由此可以看出,年休假的安排,单位起主导作用,由其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职工意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可以看出,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天数的额外工资部分,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
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因其本人原因。
这进一步说明了单位在年休假安排中所起的主导作用。
因此,单位不予批准职工提出的休年休假申请,不能作为职工享受未休年休假百分之三百工资的障碍。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