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从事销售工作,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我却因公司年度考核排名末位遭到了解聘。在公司单方面解聘,违反了《劳动法》吗,我已经在公司上班3年了,我们公司实行的是末尾淘汰制,就是在销售业绩中,排名最后一名就会被解雇,轻微末尾淘汰解聘员工合法吗?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我已经与公司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了。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
所谓“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可该管理制度是把“双刃剑”。
根据我国《劳动法》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