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但我在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时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共计9000元,故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要求赔偿遭到拒绝,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用人单位不交纳社保该怎么办的问题。
我国法律强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不缴纳行为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诉请用人单位赔偿。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因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我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因此,该公司应赔偿王某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9000元(500元/月×18个月)。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