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我进入一家实业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人事专员。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约定试用期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月工资2500元。合同中试用期的约定合法吗,能不能给我介绍一下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那么,我国是怎么对试用期进行规定的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根据您的情况,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而试用期却是3个月,这明显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更改劳动合同,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