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某公司的销售部门急缺一名内勤,我经人介绍来此上班,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元。同时,该部门负责人提出我是部门招聘的,不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能与部门签订聘用协议。由于急需这份工作,我只得同意,于是我们签订了一份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等方面都有详细阐述的协议,协议上加盖了该部门的公章。今年9月,双方发生纠纷,我提出辞职。请问,我与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我能不能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能不能要求公司为我交纳社会保险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企业条件;
劳动者年龄条件;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可见,只有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公司的部门没有劳动法上的缔约资格,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类似的用工协议。
您提供工资清单后,结合用工协议,向公司主张劳动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权利,应当得到支持。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与我取得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