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2年8月4日止,月工资8000元;并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12年6月12日,我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我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我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提前30日通知。请问,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违反公司规定被解雇而产生劳动纠纷的一些问题如果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客观存在,同时,司在员工手册中明文规定,员工对客户不礼貌,与客户争执吵闹的;
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或公司声誉的;
擅离职守,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均属于严重过失,公司按情节严重程度有权做出直至辞退的处理,并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您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将得不到支持,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