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证券有限公司员工,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2011年3月,我并休了90天产假。产假结束后,因女儿需要照顾,又向公司申请了6个半月的哺乳假,公司也批准了其休哺乳假的请求。2012年2月,我哺乳假结束,回公司正常上班。
2012年12月,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根据其工龄支付了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在与公司进行离职结算时提出,根据其工作年限,每年应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2011年公司并未安排其休假,公司应在其离职时按照相关规定折算成现金支付给她。公司表示2011年我大部分时间都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故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请问,休了哺乳期假还能休年假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休假纠纷的一些问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也就是说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哺乳假未被列入带薪年休假的免除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擅自认为哺乳假与带薪年休假可以抵充,并剥夺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国家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女职工享受了哺乳假待遇之后,用人单位可免除给予其带薪年休假待遇,所以,您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