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某公司以“我患乙肝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在餐饮行业工作”为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10月我被该企业录用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在单位组织员工办理健康证到医院进行体检,我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故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您患乙肝被解雇的一些问题。
企业与您经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标志着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
这种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的变更、解除、终止要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束。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不具备法定的条件,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单方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关系是有悖于《劳动法》的。
在您患病后,劳动合同已明确规定“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可以享受医疗期”,这一规定就是职工的权利。
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维系和调整劳动关系的依据。
无论是变更还是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都必须依法、依合同来行事,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职工的根本利益。
如果您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可以电话与我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