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单位工作了3个月,没签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感觉不合适,就提出了离职申请,打算另谋新职。我找到单位,希望开具离职证明后,就到新单位上班,但单位却拒绝了我的这个要求,理由是他即将从事的工作和现单位工作内容相似,根据有关法规,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请问什么是竞业限制,法律关于竞业限制是怎么规定的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
什么是竞业限制呢?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由于王先生和单位之间没有保密协议,单位也没有给您相应的经济补偿,您不承担保密义务。
因此,您完全可以解除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开离职证明,支付相应的工资。
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如何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电话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