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公司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职位为设备维修员。刚开始由于设备的技术含量低,虽然技术能力较差,但还能勉强胜任设备维修工作。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从国外购买了先进的设备。为了保证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修理工作,根据与设备供应商的协议,公司还将包括我在内的部分维修人员送到设备供应商所在国的工厂,接受过短期培训。新的设备安装完成后,设备供应商派出的工程师又对该公司包括所有设备维修人员在内的相关人员作了培训。但是,新设备开始运行后,面对设备发生的故障,我不能修理了,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请问,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争议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接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劳动者在此情况下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解除员工的理由应注意几个法律要点:
1、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符合“不胜任工作”的标准。
2、在证明不胜任工作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而必须履行培训或调岗的义务。
3、被证明再次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4、程序上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直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与我取得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