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有一项“末位淘汰”的制度,前两天我就因为工作业绩排在了最后一位,公司就对我处以辞退的行政处分。请问律师,这种末位淘汰的制度是否合法呢?我觉得公司的这个处分非常不合理,我很不服,我应该怎么做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末位淘汰”一般是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规定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但在实践中,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
但是如果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
关于职工对行政处分不服怎么办这个问题,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首先,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次,如果您申请仲裁超过申诉时效而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了解的,随时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