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我们单位安排加班,但是不给我们算加班费,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理吗?朋友说我们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给我们经济补偿金的,是这样吗?具体是哪些情况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单位加班不给加班费合理吗”这个问题。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您这种情况单位应该支付给您经济补偿金。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此外,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不了解的话,可以随时和我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