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刚参加工作的我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入职后两个半月,我在逛街时不慎跌了一跤,造成髌骨骨折和腰部扭伤,住院治疗了两个半月才算基本痊愈。出院后,我立即上了班。6月份我怀孕流产,不得已休了20天的假。20天后,我刚上班便接到企业人力资源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我入职半年内累计休病假3个多月,超过了她应享受的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这个问题。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
根据国家上述规定,你流产以后在家休的20天假,不应算作病假而应属于产假。
规定产假待遇是国家赋于女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一种权利,企业不能把产假等同于病假,也不能把二者相加后按病假待遇处理。
因此,你们单位把你骨折和腰部扭伤病休的2个半月与做人工流产后休的20天合并计算的方法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他们根据这种错误的计算方法认定你超过了三个月的医疗期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更是一种侵权行为。
企业应当加以纠正。如果企业坚持错误做法,你也可以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仲裁机关申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与我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