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1年4月到2012年8月一直在第三人公司某建材公司工作,但某建材公司2009年8月27日要求申请人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
2012年7月31日,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给我下达通知书,称我的劳动合同将于8月31日届满,并拟我终止劳动合同。我认为,不存在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应是建材公司。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辨称,其公司在2009年9月1日与王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务合同,但与我的劳务协议书到期后其公司未再续签,但该员工仍在岗工作,后建材公司决定不再留用。
建材公司称王丹系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但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该员工年龄过大,我公司决定不再聘用。
我还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能不能给我做一些指导?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问题。
您于2009年9月1日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合同期限到2010年8月31日)。
劳务协议到期后未续签,但仍在岗工作到2012年8月。
未签劳动合同而工作的时间为两年了。
人力资资源服务公司应付给您23个月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并且视为已与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23个月的双倍工资的付给,存在着时效限制。
如超过时效。则不受到法律的支持。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可以直接电话向我联系。